理論上可以,但是這樣相當于增加了一層嵌套,在基金層面上,兩層募集兩層管理,相當于增加了成本,這樣不是降低收益就是增加借款人成本。所以,不推薦這么做。另外還有如下的問題:
首先,私募基金的債券型資產目前沒有被正式定為,主要集中與非標資產的其他類私募基金,而剩下的主要是股權投資基金和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只能投資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所以,將P2P的債權打包成為債權包利用私募基金作為投資工具,就基本無法實現。
如果利用P2P募集資金后投資于私募基金,而該私募基金不是債權轉讓的產品,是投資于其他領域,那么就相當于分拆私募基金變相的提供低于私募基金最低起投金額100萬個人/1000萬機構的標準,那么就是違法違規的。
另外,題主主要說的是P2P魚龍混雜資產不清楚,甚至虛假橫生而私募基金由于具備備案等公示信息相對能夠安全點,所以,利用私募的備案平臺提供真實性保證。
但是現在整個市場需要的不是一個平臺提另外一個平臺的保證,而是各自的平臺主要的自律性經營以及信息披露監管的穿透和到位,這個監管層都在處理了,包括P2P機構的實地調查屬地強化管理等都在進行,而私募也在逐步完善其法律法規文件,包括證大大在內還有中基協都在查缺補漏,這兩樣東西在我國還是新生兒,充其量還是個小學生,正是修枝剪葉的時候,這場風暴讓很多問題暴露了,也是砥礪前行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