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基金報記者李樹超
今天,證監會發文就《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規定》總結反思了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歷次行業風險事件的經驗教訓,針對當前行業發展現狀與突出問題,以加強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為核心,對現有開放式基金的監管規則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修訂。
法規內容不僅對行業現有各類偏股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以及貨幣基金的投資運作行為進行調整約束,也可能對行業未來的產品形態與發展格局產生一定的影響。
委外定制基金設立規范、流通股投資比例限制、大額申購和巨額贖回、極端情形下的應急工具、貨幣基金分類監管等市場關注的熱點問題都有了說法,現在,就隨基金君對《管理規定》展開解讀。
1、法規目的:強化公募基金流動性風險管控
公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時變現基金資產以應對投資者贖回申請的風險,本質上是基金組合資產的變現能力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的匹配與平衡問題。
其中,開放式基金由于需要每日接受投資者申購贖回,流動性風險是其固有風險之一。做好流動性風險管控是我國公募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石,也是確保資本市場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的基本要求。
證監會起草的《管理規定》第一條便提到了法規的目的: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的管控,進一步規范開放式基金的投資運作活動,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出臺背景:流動性風控壓力加大
一方面,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是現階段我國公募基金行業穩健發展所面臨的突出問題,具有現實緊迫性;另一方面,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也是當前全球資產管理業監管改革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