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途
籌集資金的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方向,所需相關手續齊全。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應符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則上累計發行額不得超過向該項目總投資的60%。用于收購產權(股權)的,比照該比例執行。用于調整債務結構的,不受該比例限制,但企業應提供銀行同意以債還貸的證明;用于補充營運資金的,不超過發債總額的20%;
債券籌集資金必須按照核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也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以及期貨等高風險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