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現金是違法行為,央行的公告只是重申了這一法律規定。
《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隨著互聯網的興起,通過手機等移動支付的支付方式開始流行。相比傳統的人民幣現金支付,移動支付具有手續簡便、管理高效等優勢。在爭奪移動支付的戰場上,銀行一敗涂地,現在市場上占有率最高的就是支付寶和微信。為了搶占市場,兩家也是使出了渾身解數:首先是宣傳無現金化,使得移動支付更加深入人心。目前這種宣傳手段已經被央行所制止。其次是大肆撒錢,用錢籠絡商家和消費者,增加消費者使用其支付方式的粘度。
對于商家來說,移動支付確實是有吸引人的地方:第一是方便消費者,第二是沒有假鈔和找零煩惱,第三是有利于銷售數據管理,第四是可以享受平臺促銷和優惠。因此,不少商家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反而使得人民幣現金成了不受商家待見的支付方式。
此次央行公告,再次明確了人民幣的法律地位,不管支付方式如何進化,人民幣現金的支付方式永遠受法律保護。否則如果任由事態發展,以后有可能出現人民幣現金被邊緣化的危險:如果大家都不接受人民幣現金,那么再發行人民幣鈔票變得失去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