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分辨是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還是銀行代銷的投資機構或者金融機構的產品,一般詢問柜臺工作人員或者大堂經理就可以的。可是擁有知情權,既然在銀行處購買產品,最起碼的知情權應是告知。但是你不詢問,那就沒有辦法了。
當然,還有就是在購買過程中填寫單據時的抬頭單位或者蓋章單位,如果抬頭單位不是所屬的銀行或者銀行系列的產品,蓋章也不是銀行單位的蓋章,那么這樣的理財產品就不是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而是銀行代銷的其他投資機構、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
在非知情情況下買到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的確是煩心的,因為初衷與過程驗證不符,甚至連結果都不盡人意。我國發生的客戶在銀行購買理財不能兌現的事件,基本都為銀行代銷投資機構、金融機構的產品。所以,認清產品的推出單位還是很有必要性的,所對應的風險系數也是不同。投資者機構、金融機構推出的理財產品風險系數要遠遠高于銀行推出的理財產品風險。
并且,如果代銷的理財產品無法兌現利息甚至本金,與銀行并沒有過多的牽連性,因為銀行只是屬于代銷機構,并不承擔主要的責任。最重要的是,要去找發行理財產品的投資機構或者金融機構,甚至都不能在第一時間能夠找到,十分的費心費力。
所以,在認購理財產品的過程中,最為重要的還是考量理財產品的安全、穩定性,而不是產品的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