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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穿透登記再細化通知:不得按投資比例拆分登記
近日,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簡稱 登記托管中心 )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理財產品穿透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盡快完善理財投資業務和登記工作制度,并且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簡稱 理財登記系統 )中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登記底層基礎資產和負債信息。此舉意在落實銀行業理財業務穿透管理的要求,全面、及時掌握理財資金投向,防范理財業務風險。
《通知》要求,對于銀行理財資金購買各類資產管理計劃,以及通過與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委托投資協議的方式進行投資的情況,必須通過理財登記系統對底層基礎資產或負債進行登記。
細化穿透登記原則
實際上,為落實對理財資產的穿透式管理,中央結算公司此前發布過不少有關規范理財產品穿透登記工作的文件,此次文件是在以前政策基礎上的再次細化與強調。
例如,《通知》要求,理財資產登記應遵循分層登記原則,即先登記理財產品首次投資的各類資產管理計劃和協議委外信息,再登記其持有的所有底層基礎資產和負債信息,不得省略資產管理計劃和協議委外而直接登記底層信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每周五前登記資管計劃和協議委外截至上周日的底層資產情況,并于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內登記上月最后一個自然日的底層資產情況,確保登記的及時性。
上述條例在中央結算公司2016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明確理財投資信息登記要求的通知》中也有提及,如 必須先登記資管管理計劃,再按周、按月登記其持有的所有底層資產或負債情況,不得省略資產管理計劃而直接登記底層信息 。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前政策所不同的是,《通知》最新要求,登記底層基礎資產及負債時必須以整個資產管理計劃或協議委外在登記日期的實際規模為單位,不得少登或按理財資金投資比例拆分登記。這也意味著,即便一家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資管計劃的規模少于整個資管計劃的總規模,其所登記的資產和負債信息也必須是針對整個資管計劃。(來源:南^方^財^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