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避免。只能說:盡可能降低產生官司的概率。
在利益面前,親情不堪一擊的案例舉不勝舉。問題的根源不在于他,而是源于最“原始”的東西——人性。人性怎么改變?現實一點,時至今日,無解。
于是,“規矩”就產生了——既然依靠人解決不了問題,就只能立一些普適性的、要求所有人共同遵循的、相對公平的規矩。這個規矩,就是法律、政策、規定等。
但是:規矩,依然避免不了產生紛爭,也不可能徹底消除紛爭,只能降低紛爭產生的概率。
具體到題主所談及的“遺產”這個詞語上,涉及到的“規矩”,主要指的就是繼承相關法律法規。能夠適當降低紛爭概率的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兩類:
遺囑
與其讓親人(繼承人)之間爭遺產,還不如自己事先安排好——通過一份合法有效遺囑,提前把個人合法財產指定好繼承人。
雖然一份合法有效遺囑,依然不能解決繼承人爭端的問題,但是會無形中增加繼承人的紛爭成本、卻改變不了結果。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未經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而言,鬧來鬧去、勞民傷財,依然繼承不了遺產。
這種方式,實際上是增加了那些想爭遺產的人的心理壓力:在爭之前,先掂量掂量值不值得,因為結果不會改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夠起到降低爭執概率的作用。
證據
所有官司的結論,依賴于客觀證據。
現今社會,絕大多數老百姓都缺乏日常的證據意識,例如:獨自為父母盡孝,卻很少收集贍養證據,最終說不清道不明,父母的財產卻被那些不孝子女分走。
所以,對于繼承人而言,一定要培養好支持自己分得遺產的證據收集意識,例如:
為父母的出資證明
與父母的聊天記錄
陪護父母的音像視頻
……
這不是在鼓吹“做好事留名”,而是要讓那些沒做好事的留不下名。
有這些客觀證據,對于想爭的人,起到的依然是約束作用——“鐵證”面前,狡辯需要付出什么樣的代價,恐怕得好好琢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