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不少孩子盜用父母信用卡充值游戲卡、打賞主播,究竟商家該不該退款?還是應由孩子的父母為此 買單 ?六一兒童節前夕,今天北京海淀法院就此向大家詳細解析。
在近日一起此類糾紛案中,據原告家長張潔(化名)女士稱,她經常收到信用卡的扣費提示信息。前兩次扣了一二百元,她沒多想。但是在一個月內,她竟然收到10次扣費提示,共計8000多元,這是明顯的異常消費。張女士跟家里人提起了此事,發現8歲的小強(化名)神情慌張。經過她詢問得知,小強迷戀上一款游戲,為了給游戲充值,偷偷使用了媽媽的信用卡。
張女士非常生氣,遂以小強的名義將游戲公司起訴至法院,稱小強是未成年人,其使用信用卡進行網絡消費的行為應屬無效,要求游戲公司返還游戲充值費用。
而如今像小強這樣的、由孩子私自給游戲充值、打賞主播的案件并不少見。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間的此類交易有效嗎?海淀法院的王曉丹稱,雖然未滿18周歲的都是未成年人,但是在法律上未成年人還會根據年紀大小進行細分。《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規定: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和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做生意 ,小孩出面不管事,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全權代理;和8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 做生意 ,如果未成年人能夠純獲利(比如給此年齡段的孩子發紅包,他們只要點開了,這筆財產就合法地歸屬于孩子)或者未成年人從事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比如坐公交車買票),這些交易都是有效的。此外,如果沒有經過其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追認,這些交易就是無效的。
對于未成年人購買虛擬幣或虛擬禮物打賞主播,王曉丹認為,由于主播提供表演服務的行為屬于《電子商務法》規定的 電子商務 范疇,所以仍適用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民事行為能力推定規則: 在電子商務中推定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倘若通過文字或視頻聊天,主播能判斷出用戶為未成年人,就可以推翻行為能力的推定,進而可根據未成年人行為的能力狀況,最終確認打賞的效力。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的,該行為歸于無效;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應根據該行為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等相適應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