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可以貸款嗎?據悉《擔保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但《擔保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由于《擔保法》禁止用農村宅基地設定抵押。
按照上述規定,雖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就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將房屋拆除而以建筑材料還債,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價值,也是一種浪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據此,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
另外,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