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只要參保人符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養老保險累計滿15年】這兩個必要條件,就可以辦理退休,領到終生受益的養老金福利。
所以,40歲時繳納16年社保,就算不繼續繳費,待到法定退休年齡,也是可以領到養老金的。但是,退休年齡前要不要繼續交社保,不妨看懂這3個問題再做決定!
第一個問題:15年并不是社保的終點站,而只是能否領到養老金的關鍵點。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也就是說,參保人法定退休年齡時,只要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就可以申請辦理退休,審批完就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終生。
如果退休時養老保險不夠15年,即使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也是領不到養老金的。除非申請延期繳費,或者轉城鄉居民社保,60周歲時不夠15年的話,一次性補繳夠,才可以辦理退休,領到養老金。
所以,養老保險15年只是能否領到養老金的關鍵點,而不是說,參保人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就不可以繼續繳費了。養老保險還是遵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的。
第二個問題:繳費16年,和繳費36年,退休時月養老金差多少?
根據職工社保養老金計算公式可知:
退休當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常見的計發月數有50周歲為195個月,55周歲為170個月,60周歲為139個月)。
由此可見,影響退休當月養老金高低的關鍵因素為【退休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繳費基數、繳費年限和退休年齡】。
退休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和法定退休年齡無法改變,若繳費基數保持不變,則繳費年限就直接決定基礎養老金中的百分比,繳費年限越多,基礎養老金越高;繳費年限越多,個人賬戶儲存額就越多,個人賬戶養老金也隨之就越高。
例1,在深圳按照歷年社平工資100%繳費16年的王大爺,40歲開始不再繼續繳費,法定退休年齡60時,深圳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為8000元,個人賬戶儲存額為65000元。
則王大爺退休當月養老金為:
基礎養老金:8000×(1+1)÷2×16%=128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為:65000÷139=468元;
合計所得,深圳繳納16年的王大爺退休當月養老金為1280+468=1748元。
例2:如果王大爺,40歲在深圳辭工回老家,但是繼續在深圳按照最低基數繳納20年社保,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為13萬元。
則王大爺退休當月養老金為:
基礎養老金為:8000×〔1+(16×1+20×0.6)÷36〕÷2×36%=256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為:130000÷139=936元;
合計所得,繳費36年的王大爺退休當月養老金為2560+936=3496元,比繳費16年退休當月養老金高1748元,是其養老金的2倍。
第三個問題:40歲,非戶籍地工作地辭職,如何抉擇,才能最大化享受社保福利?
1.工作地非戶籍地,如何確定最佳退休地?(234原則)
“2”,即退休地選擇的2個節點:
第1個節點是,非戶籍地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夠不夠【10年】的節點;
第2個節點是,養老保險賬戶是不是【一般賬戶】的節點,即男性50歲、女性40歲之前在非戶籍地首次新參保,才屬于一般賬戶。
“3”,即退休地選擇的3個原則:從長原則、從后原則、戶籍地優先原則。
“4”,即退休地選擇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4項規定:①在戶籍地繳納在戶籍地辦退休;②不在戶籍地,在最后繳納10年地辦退休;③不在戶籍地,但最后繳納地不足10年,轉原繳納10年地辦理退休;④所有繳納地都不足10年,歸集到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
2.如何保證退休時養老金福利最大化?
根據退休地“234”原則可知,如果40歲在深圳繳納16年社保,即符合非戶籍地工作10年的節點,只要未在老家或者其他地繳納夠10年社保,就可以在退休前半年,把除深圳之外的所有繳納地社保合并轉移到深圳,按照深圳標準計算養老金。
如果戶籍地社平工資高于深圳市,則可以在老家戶籍地根據經濟狀況決定繳費基數高低,繳納戶籍地社保10年以上,即使深圳繳納16年,也可以根據【從后原則】,把深圳社保歸集到戶籍地,領取戶籍地高標準養老金,從而使養老金福利最大化。
寫在最后的總結:
40歲在深圳繳納16年社保,辭工回老家,確定在戶籍地還是深圳領取養老金的關鍵是【戶籍地繳納社保是否超過10年】。至于戶籍地領取養老金高,還是工作地辦理退休劃算,主要取決于【退休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工資】。
所以,如果深圳市社平工資大于戶籍地,可以在戶籍地繳納社保,但是不要超過10年,合并到深圳,領取高標準養老金。
如果戶籍地社平工資高于深圳,可以繼續在戶籍地繳納社保超過10年,就可以在老家多領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