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先查他債務,說到點子上了。
人壽險的營銷員,一直宣傳壽險是不能作為債務人的資產被查封的:《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事實是這樣嗎?《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情況具體表現為如果投保人有存在惡意規避債務、轉移財產、洗錢等行為,則保險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因此想利用想通過投保逃避債務是行不通的。
那為什么有人還是會希望通過這種手段逃避債務?這里有一個操作實務的問題。作為債權人,無法知道債務人是否投保,在哪些保險公司投保,導致無法舉證。雖然法律沒有漏洞,但是操作中存在難度,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題中這對夫妻投保了如此之多的公司,其目的很有可能就是想轉移財產,逃避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