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向單位要求追繳社保,其實不叫追繳,應該是要求單位補繳,但是你是2016年7月開始上班,2017年7月單位開始為你繳納社保,你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補交三年的社保好像于法不通,于理不容,單位最多從你到公司上班開始為你補交社保的要求是合理的,但要補繳3年肯定是得不到任何支持的。
如果你是屬于勞務派遣工,不管是要維權也好,還是需要補繳社保也好,你雖然是被勞務派遣到公司上班,但是你的勞動合同關系是在勞務派遣公司。所以社保的繳納應該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除非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達成了協議,工資和社保由用人單位負責的,用人單位才能為你繳納社保。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只要在用人單位工作,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就要為你繳納社保。你是2016年7月進入的公司,那么公司就要從2017年7月開始為你繳納社保,但是公司是在2017年7月才開始為你繳納社保,所以如果你辭職后,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交一年社保。但是否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辭職后,按照勞動合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由于你辭職前公司的社保是正常繳納的,所以經濟補償的問題可能很難得到支持。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2016年7月到2017年7月期間社保,并承擔相應滯納金,如果公司統一補繳以后,屬于你自己承擔的繳費部分,還是需要你自己來承擔;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沒有你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辭職,按照三十八條規定辭職后,也屬于公司要進行經濟補償的范疇。但是公司畢竟在2017年7月開始為你繳納了社保,所以你現在如果提出辭職,經濟補償這一條估計很難得到勞動仲裁部門的支持。目前的重點只能放到社保補繳上。
對于維權的方式,如果屬于公司沒有為員工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屬于社會保險糾紛,只有一年的社保補繳費用大概就是1萬多元錢,最好是和公司好好進行協商,如果公司不同意補繳的,可以向社保部門進行投訴,或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提請勞動仲裁等都是有效的方式。至于你屬于勞務派遣工,關鍵是要確定你的勞動關系是在哪里,是在勞務派遣公司還是你現在上班的公司,只有這個關系確定之后,才能確定維權的主體對象,不然就有可能造成兩個單位之間互相推諉扯皮。最好的辦法是將勞務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都列入被告,這樣操作起來勝算的可能性更高。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承諾上班后就為你繳納社保的,你是從2016年7月進入用人單位,但用人單位到2017年7月才為你辦理社保,實際上補繳的時間只有一年,如果你提出補繳三年,這是得不到支持的;至于經濟補償金由于你辭職時用人單位是為你繳納了社保的,所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要求給予經濟補償的幾率比較低,還是要求補交2016年7月到2017年7月的社保比較靠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