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繳納社保給大部分人繳納那么一小部分人沒有繳納這種做法,對嗎?首先這種做法很明顯是不合理的,一方面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另外一方面也違反社保稅改的要求,那么社保稅改的明確要求就是需要給自己的員工進行正常的繳納社保,所以說你的員工只要和你建立勞動合同關系之后,那么都應該依法來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
所以這個社保是人人應該享受到的,尤其是作為企業單位的在職員工,那么只要在建立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那么都應該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所以說不繳納社保代理的情形很明顯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約定,雖然說他交了一部分的社保,但是另外一部分的人員社保沒有繳納通過稅務部門實際上是可以明顯的核查到的。
那么由此而帶來的一些法律風險企業單位是需要買單的,如果確實出現這樣的問題,稅務部門他會責令要求企業單位按照限定的期限之內完成自己員工的補繳社保稅,改的主要目的就是他要求企業單位按照全員和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標準,也就是全額的標準來繳納社保待遇,所以說這樣一來的話,也為我們員工奠定了一個非常好的利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