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上說無法確認勞動關系,肯定無法認定工傷,也就無法獲得工傷賠償。但是,一些特殊情況還是有例外的。
建筑業農民工是一類特殊的群體。由于建筑業層層轉包分包的市場習慣,很難要求建筑公司跟直接工作的工人建立勞動關系。承包項目的包工頭一般也沒有用工資質,因為他不是合法的用工主體,所以包工頭跟農民工之間就無法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建筑業又是工傷高發的地區,怎么辦?
2011年人社部出臺了《部分行業企業工傷保險費繳納辦法》,包含了建筑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辦法,其第三條,建筑施工企業可以實行以建筑施工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比如說德州2018年9月1日起降低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費率,由2‰調整為1.5‰。一個項目工程總造價是一個億,需要繳納150萬元的工傷保險費。在這個項目建設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可以依據責任申請工傷認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相應的待遇。
但是,這種工傷事故只能享受一部分工傷待遇,比如工傷醫療費報銷、喪葬費、撫恤金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等。這種保險并不能讓工傷職工享受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全部工傷待遇。比如說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等等。這些待遇一般就需要跟包工頭或者相關責任方協商解決了。
所以社會很復雜,情況也很特殊,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