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只需要搞清楚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就明白了,按照相關規定,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最少滿12個月。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說的再簡單一點就是被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
所以綜上可以看出,領取失業金是指非因本人意愿離職的情況下才可以申領,注意是離職的情況下,所以離職后社保等福利當然是不需要繳納的狀態了,因為職工社保只有正常上班時才可以繳納,如果既繳納社保還領取失業金那是不可能的,因為兩者是沖突的。
以下是北京市2019年失業金領取標準,依法辦理失業登記后,每月最少可以領到1706元,最多可以領到1815元,可領取的最長時期為24個月。
如果是已經找到工作需要再就業的,則需要去社保中心辦理失業轉就業,停止領取失業金才可以正常繳納社保,否則單位無法辦理社保增員操作。
其他城市的失業金標準也是各不相同的,具體需要參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