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權益
現在我們的勞動用工還是比較靈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也可以。職工有什么待遇呢?作為普通勞動者,需要明白在什么情況下自己擁有什么權益?
第一,工資待遇。
為什么提工資待遇?其實,涉及到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拖欠工資。另一方面是否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職工離職或者被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是應當在職工發放工資的下個周期發放剩余工資待遇。
如果沒有發放就構成了拖欠。拖欠工資,應當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雙倍工資待遇。雙倍工資待遇不應該屬于工資,有點像經濟補償類型。但是勞動合同法里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沒有簽訂的,應當自應當簽訂之曰的次月起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一直到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為止。
滿一年之后,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此,雙倍工資開始計算維權時效。
雙倍工資問題,一般是由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受理,有些明確的情況勞動監察也可以受理。注意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有效期是一年,勞動監察有效期是兩年。超時效后,就不能再受理了。
第二,社會保險費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給職工繳納社保,直至勞動合同當月。實際上只要當月在用人單位工作過,就有權力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保。
不過,一些地方社保系統是可以自由選擇停保時間的。只要當月的社保沒有繳納,用人單位停保后就可以不用繳當月的社保,這其實也是沒有多少道理的。
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拖欠社會保險費,原則上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關系。否則就會造成職工權益的損失。勞動者應當抓緊向勞動監察部門維權要求補繳齊社會保險,才能夠解除勞動關系。
第三,失業金待遇。
失業金待遇跟社會保險繳費是一脈相承的。失業保險每交費一年可以領取三個月的失業金,領取失業金期間國家會給代繳基本醫療保險。失業金待遇的標準也在不斷提升,2020年將全面提升到90%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四,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一般是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或者對職工不利的行為,才應當向職工支付的。比如最簡單的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但是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只適用于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講,如果企業有違法行為,比如不交社保拖欠工資,職工也可以提出離職并索要經濟補償金。主要情形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6~7類情形。
經濟補償金標準要按照我們在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確定。每工作一年按一個月的應發工資標準發放;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發放。
如果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要額外加付50%的補償金。
第五,賠償金
賠償金跟經濟補償金是兩碼事,一般只適用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比如,用人單位無理由解除勞動者。
綜上所述
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一些待遇非常復雜,要想全部了解,必須要深刻研究。其實對于勞動者來說,多數情況被解除勞動關系后,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維權就好了,將有關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要求全部嘗試一遍提出,讓用人單位提供證據材料,這樣才能實現職工權益保障的最大化。一些有爭議的問題,需要勞動仲裁部門受理,對于勞動仲裁的受理有效期只有一年,所以要及時提出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