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讓簽訂不繳納社保協議是違法行為,勞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繳納社保,這是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目前很多公司都是這樣,不給你繳納社保,還讓員工簽訂協議,不讓追究責任,目的就是逃避社保繳費,很多人都是忍讓,委屈求全的去工作,如果想追究責任,恐怕你也只能離開單位不干了。
目前很多單位都是這樣,你想干了就繼續干,不想干就辭職,就是不繳納社保,根本不去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讓很多打工人感覺到無奈。這是我們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問題這是事誰來管呢?怎樣才能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本沒有人去理會。
如果加大力度監管,想會更好一點,保障打工者的合法社保權益,讓工作者安心,讓大家真正得到社保的實惠。目前交不交社保單位說了算,你就是去社會保障局反應,能不能解決問題?有時候問題解決不了,自己又被無故丟去了工作。
如果你想讓單位給你繳納社保,就到有關部門反應,讓上級部門督導繳納社保,或者勞動仲裁,賠償你的經濟損失,然后你再離開單位,另外再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