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其養老金的計算是按照以下規定執行的。
1,《社會保險法》
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2,《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
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國發〔1997〕26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國發〔2005〕38號文件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主要根據上述規定,一般就簡化出現以下的養老金計算公式:
其中,計發月數見下表。
由此可見,影響養老金的因素主要是以下幾個。
第一,社平工資。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計算養老金需要使用參保人退休所在地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礎。
不同地區社平工資不同,同一地區參保人退休時間不同,都會導致所使用的社平工資數據有所不同,進而導致基礎養老金不同。
第二,繳費指數。
所謂繳費指數,是指個人繳費基數除以社平工資的數據,其含義是指個人繳費相對于社平工資的水平高低。國家規定,參保人繳費基數范圍為社平工資的60~300%,也就是繳費指數最低為0.6、最高為3.0。
舉例來講,在職人員按照其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基數,其繳費指數等于繳費基數除以社平工資,且不得低于0.6、不得高于3.0。靈活就業人員,一般在社平工資60~300%范圍內選定繳費基數,其繳費指數就是所選的檔次百分數0.6、0.8、1.0等。
一般情況下,參保人各個年度的繳費指數并不固定。在計算基礎養老金時使用的是平均繳費指數,即參保人各個年度繳費指數的算術平均值。
第三,繳費時間。
繳費時間,包括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時間和視同繳費時間,
基礎養老金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第四,個人賬戶儲存額。
參保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按照規定的記賬利率產生利息,本息和作為個人賬戶儲存額,用于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第五,計發月數。
不同的退休年齡,對應不同的計發月數。同樣情況下,退休年齡越大則計發月數越小、個人賬戶養老金越高。
第六,過渡養老金。
主要是1994~1998年左右之前參加工作的人,有視同繳費年限,會按照規定公式計發過渡性養老金。
以上影響養老金的因素,以及退休養老金的計算方法,都是明確規定和嚴格執行的。每個參保人退休時,社保局都會進行準確地計算,確保“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原則得以兌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