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不斷健全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一、征求意見時間:自12月4日至12月10日。
二、征求意見文稿《關于進一步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及起草說明,見附件。
三、意見反饋途徑:對相關意見建議可發送郵件至郵箱jn86046030@126.com反饋。
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2月4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不斷健全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二、任務目標
堅持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鞏固和拓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資金籌集渠道,完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激勵約束有效、籌資權責清晰、保障水平適度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健全服務網絡,提高管理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 ,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我市執行全省居民養老保險統一設定的參保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個檔次。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保留現行最低繳費檔次標準。除100元檔次外,參保人可自主選擇繳費檔次,按年繳費,多繳多得。個人年繳費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繳費時間和方式由養老保險費征繳部門確定。
集體補助及其他資助。有條件的村 集體應當對本村 居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 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總額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檔次。
政府補貼。
1.基礎養老金。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省、市、區縣政府共同負擔。省直管縣由省財政單獨核算補助比例。
建立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礎養老金標準每5年至少調整1次。按照國家、省部署要求,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統籌考慮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物價變動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障標準調整情況,適時提出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調整方案,按程序報批。
2.個人繳費補貼。逐步完善繳費補貼調整機制,提高居民繳費水平、保障水平。根據經濟發展、個人繳費標準提高和財力狀況,合理調整繳費補貼標準,對選擇較高檔次繳費的人員適當增加繳費補貼,引導城鄉居民選擇高檔次標準繳費。
區縣政府對參保人按年繳費給予補貼,繳費即補。繳費補貼標準全市統一設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300元補貼40元,500元、600元補貼6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補貼80元,2500元補貼85元,3000元補貼90元,4000元補貼95元,5000元補貼100元。所需資金由區縣政府承擔。
3.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的補貼。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區縣政府要為其代繳不低于最低檔次的養老保險費。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在享受政府代繳養老保險費的同時,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
五、建立個人賬戶
為每個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以及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六、養老保險待遇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年限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
我市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120元。對65歲及以上參保人予以適當傾斜。其中:65—74歲的待遇領取人員,其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高于標準5元;75歲 以上的每人每月高于標準10元。傾斜政策所需資金由市、區縣政府按比例分擔。
完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機制。根據國家、省規定和我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財力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我市基礎養老金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系數確定。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重度殘疾人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系數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年限養老金。
建立繳費年限養老金激勵機制。為鼓勵引導居民早參保、長繳費、不斷保,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滿15年后 ,每多繳一年,在領取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每月加發年限基礎養老金1元。
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按規定參保、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可以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補繳部分政府不予繳費補貼。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相關人員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后30日內辦理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的,手續辦結后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標準為800元。喪葬補助金標準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待遇領取人死亡后被冒領的養老金應按照規定予以追回,追回后,相關人員提出書面申請,可以補領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政府按4:6的比例分擔。
重度殘疾人經本人自愿申請,可提前5年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八、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
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 等規定執行。
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安置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管理、運營和監督
基金管理。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虛報冒領。基金暫由縣級政府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層次。
基金運營。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要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工作的通知》 要求和規定,開展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托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提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對未開展委托投資、留存在地方各級的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嚴格按規定存銀行、買國債,不得違規投資運營。
基金監督。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及稅務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監督制度,規范業務流程,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存儲、管理等進行監控和檢查,并按規定披露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村 委會每年在行政村 范圍內對居民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十、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全市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統一制度政策、統一信息系統平臺、統一業務經辦流程、統一編制和實施預算、統一待遇調整。
經辦機構要準確記錄參保人參保繳費、領取待遇情況,為參保人建立參保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為居民提供政策和業務辦理咨詢。要積極推行社會保障卡,加強與金融機構合作,完善村 金融便民服務網點建設,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養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詢等。
區縣政府要切實加強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充實加強基層經辦力量,做到精確管理、便捷服務。要加強居民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區縣政府要為經辦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保障。強化鄉鎮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明確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職責。加大協辦員隊伍建設力度,切實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市和區縣分別按轄區參保人數每人每年2元標準撥付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和政策宣傳
建立和完善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舉措,也是直接關系廣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考核管理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目標責任,保障工作落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履行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職責,會同財政等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綜合協調等工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稅務、殘聯等部門、單位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各區縣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宣傳工作,全面準確地宣傳解讀政策,正確把握和引導社會輿論導向,注重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群眾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層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持續繳費、增加積累,讓參保人形成合理的預期,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本意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