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序認為,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保護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期間的合法權益的,即男性60周歲之前參加勞動期間的各種合法權益。
男女職工滿六十周歲,除了省部級以上黨和國家領導人按照國家規定擔任領導職務,和國家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如"兩院院士″)終身受聘為國家服務之外,均要辦理退休手續后再聘。
看來題主是專業技術人員了,滿60周歲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公司和你個人已經完成了《勞動合同法》賦予的全部責任、義務和權利。
鑒于此,公司的合同期限可能簽過了六十周歲,但已無法律效力。但公司計劃履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改簽勞務合同,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
因此,題主不宜向公司申請任何補償,于法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