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用人單位完全是按照生育保險條例的規定來操作的,不存在違法的問題,單位發給你基本工資就是單位墊付的生育津貼的一部分,待生育津貼達到單位賬戶來,只存在多退少補的問題,不能重復計發。
所謂生育津貼,按照生育保險條例的規定,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我想這里是解釋的非常清楚了,不用我再多說。一般職工用人單位繳納生育險,其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用人單位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表現在女職工生育期間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等。如果作為單位女職工,單位沒有繳納生育險的,職工在生育期間的這些費用都是需要有用人單位來承擔的,這對用人來講會增加大量的人力資源成本。
生育險是由用人單位來繳納,個人不承擔生育險的繳費責任。除了醫療費用外,生育津貼也是一筆比較大的開支。繳納了生育險的單位,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單位不再計發工資,而是由生育基金來計發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標準是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關于產假的規定執行。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例如張女士,在公司上班時,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的時間超過一年,那么她在生育時,就可以享受生育險待遇。每月生育津貼的待遇標準為張女士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標準,假如張女士所在公司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為每月6000元,如果張女士在住院期間已經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每月5000元,按時計發了工資,那么計劃生育基金到位以后,就應該補發給張女士1000元,如果張女士的工資為每月7000元,所以公司可能就要扣除張女士1000元,這也是合法的,不扣除也是合法的,就要看公司是不是計較這點得失。計發期限按照正常的情況是98天,如果難產的就是113天。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件的規定來進行計算。
你在生育期間,單位發給你的基本工資如果低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只要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補差就完全沒有問題,如果單位發給你的基本工資高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那么如果單位要你退回多余的部分也是合法的。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單位工作和生育津貼是不能重復享受的,單位發給的工資和生育津貼二者只能享受一項,但標準不能低于生育津貼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