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焦作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通知
根據《焦作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和提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決定從2016年1月起核定2016年度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財政統發工資的行政單位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
由市財政統發工資的行政單位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請于2016年1 月底前帶U盤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綜合服務大廳拷貝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基礎數據,按照市財政預算執行局計算的工資基數(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含年終獎),認真核對并填寫《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
二、市財政統發工資的實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
(一)由市財政統發工資部分的住房公積金仍由市財政局代扣,各單位請于2016年1底前帶U盤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綜合服務大廳拷貝本單位基礎數據,按照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填寫《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
(二)實行30%獎勵性績效工資部分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自行繳存,基數不能超過市人社局審批的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按照拷貝的本單位基礎數據,計算2016年度30%獎勵性績效工資部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填寫《焦作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三、市財政未統發工資的行政事業單位
市財政未統發工資的行政事業單位,請于2016年1月底前帶U盤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綜合服務大廳拷貝本單位基礎數據,按照2015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填寫《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
四、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認真填寫《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焦作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一式兩份,需加蓋單位行政印章或財務印章,請于2016年2月底前報送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綜合服務大廳,同時報EXCEL電子文檔。
(二)各單位在填寫《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中要真實、詳細登記個人住房公積金帳號、姓名、身份證號(以新的18位身份證號為準)。
(三)市財政統發工資的行政事業單位,月繳存額按照2016年1月份工資表中住房公積金項內的金額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