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承德公積金提取公積金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意見》、《承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承德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申請、受理、審核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承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涉及的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承辦網點具體承辦。
第二章 提取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一項或多項提取條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各次提取時間應間隔一年以上(自提取申請日向前推算,下同),但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稱銷戶)和職工委托管理中心按月提取的除外。
第六條 除銷戶外,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二)所在單位不得欠繳(3個月以上)住房公積金;
(三)除托管職工外,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
職工銷戶時,住房公積金應足額繳存。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家庭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人和配偶無所有權住房,租住市場其他住房,月房租達到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的;
(四)支付公共租賃住房和公有住房租金的。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銷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五)本市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九條 辦理住房貸款(商業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前,可先購房提取,償還貸款滿一年以上還貸提取。
第十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并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十一條 職工有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部分、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我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遇到下列突發事件的:
1.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其他人身傷害事故受到嚴重人身傷害的;
2.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嚴重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家庭生活難以為繼的。
符合本條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不受第六條限制。
托管職工符合本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同時銷戶。
第十二條 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可選擇按月提取或每年提取一次。申請按月提取的,須與管理中心簽訂委托按月提取協議,管理中心每月將職工本人及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劃轉至主借款人的還貸卡內。
第十三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在最近12個月內出現連續2次或累計4次逾期的,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待還清逾期貸款并正常還款六個月以上,方可辦理提取業務。
第十四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職工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產權住房且該住房在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房屋權屬過戶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職工以該購房事實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與其購房行為發生日間隔一年以上。
第十六條 職工回購同一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職工調往其他城市,且調入單位已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以轉賬方式將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新賬戶;若調入單位尚未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職工應辦理住房公積金托管手續。轉入托管賬戶3個月以上或在原單位封存3個月以上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辦理銷戶手續。托管期間因購建房、還貸、死亡等符合其他提取條件的,可參照購建房、還貸、死亡等情況提供相應資料。
第十八條 職工婚前單獨購房,且無住房貸款的,只有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其配偶住房公積金不能提取;職工婚前單獨購房,且辦有住房貸款的,婚后配偶參與共同還款時,其配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第十九條 職工與配偶婚后共同貸款購房,離異后,只有還貸一方可以繼續提取住房公積金。喪失房屋所有權的一方,不得以此原因提取公積金。提取時除提供還貸相關證明資料外,還需提供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的原件及復印件。離異再婚的按第十八條執行。
第二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裝修及購買或租賃辦公用房、商業用房、車庫等非自住住房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商住兩用房的;
(三)償還商住兩用房或非自住住房商業貸款本息的;
(四)償還個人住房抵押額度貸款的。
第三章 提取要件
第二十一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出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有效身份證,并根據不同提取情形提供本細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提取情形,職工還需根據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
(一)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情形:
1、以自有資金全款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首套住房信息證明(包含房屋所有權人、房屋坐落、房屋面積等信息)、個人申請、房屋權屬證書、契稅完稅票據或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
2、購買國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契稅完稅票據或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
3、購買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4、購買再交易住房的,需提供過戶后的房屋權屬證書、和契稅完稅票據或房地產稅收納稅申報表。
5、購買軍隊土地上建造的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書、中國人民解放軍往來票據收據或房產管理部門對建房項目的批文、軍隊新建住房出售協議書、中國人民解放軍往來票據收據。
6、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和補繳差價憑證;已辦妥房屋權屬證書的,提供房屋權屬證書、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議)。
7、父母給子女買房或子女給父母買房,除提供購房的相關資料外,還應提供公安戶籍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與提取人關系的相關材料。
8、房屋座落地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還需提供本人或直系親屬的實際工作地或戶籍地在該房屋座落地的證明(戶口簿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實際工作地證明);在毗鄰本市行政區域購買自住住房的,同時需提供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包含實際工作地、房屋座落地、購房緣由等內容)。
9、購買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新民居住房的,需提供政府有關規劃、建設批文、與村委會簽訂的購房合同、銀行出具的現金繳款單。
10、購買公寓住房的,需提供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或房屋權屬證書、契稅完稅票據。
(二)償還商業銀行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個人住房貸款合同、還款六個月的還貸明細、首次提取提供該筆貸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報告;提前部分償還或全部償還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還需提供銀行出具的個人貸款提前還款通知書和個人貸款結清證明。
(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結婚證。
(四)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還款明細、首次提取提供該筆貸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征信報告。
(五)職工在農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鄉鎮政府出具的規劃批準手續、土地管理部門的建房批復、購買原材料的發票及集體土地使用證;在縣城以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縣級以上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占地審批書、縣級以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購買材料或支付工程款的憑證。
(六)職工及其配偶無所有權住房的,租住市場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需提供:
1、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單位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工資收入證明和公有住房租賃證。
2、租住非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單位出具的家庭月工資收入證明、所租房屋權屬證書(復印件)、租賃協議、轄區內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
3、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房租收據。
第二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八條提取情形,職工需根據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
(一)退休的,需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無退休證的年滿60周歲男職工和年滿55周歲(工人50周歲)女職工提供已享受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證明。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傷殘證(1-4級)或殘疾人證(1-2級)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因工傷殘程度鑒定結論通知單(1-4級)或因病、非因工鑒定結論通知單(1-4級)。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護照、簽證、戶口注銷證明(或已登記注銷事項的戶口簿);
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需提供港、澳、臺地區居民身份證、戶口注銷證明(或已登記注銷事項的戶口簿)。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本行政區域繼續工作,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解除(終止)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戶口簿或其他有效戶籍證明。
(五)參軍、上學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應征入伍、上學等相關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六)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職工首次發生(四)、(五)、(六)行為后,再次申請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后兩年內,不得以相同理由提取公積金,但職工可以提供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符合第八條提取情形且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償清的,留存6個月繳存額后可部分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全部償清后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條提取情形,職工需提供居民醫學死亡報告單(或公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因死亡注銷戶口的證明)、繼承人(受遺贈人)有效身份證件、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繼承關系(受遺贈人與遺贈人遺贈關系)證明文件。
第二十六條 符合第十一條提取情形,職工還需根據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及其復印件: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城市低保社會化發放儲蓄存折(卡)。
(二)部分、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需提供單位出具的月均收入證明,傷殘證(1-10級)或殘疾人證(1-4級)或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因工傷殘程度鑒定結論通知單(1-10級)或因病、非因工鑒定結論通知單(1-10級)。
(三)本人或者直系親屬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級(縣區二級)以上醫院的診斷書(加蓋醫院診斷證明專用章)、醫保中心的報銷單據。未參加醫保的(新生兒)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費用清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四)因交通事故受到嚴重人身傷害的,需提供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鑒定單、費用支出證明。
符合其他突發事件情形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鑒定證明、費用支出證明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四章 提取額度
第二十七條 符合第七條提取情形的,提取額度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為購買行為發生日(以發票明示的時間為準)前一個月職工個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但不超過已交房款總額;持兩人以上非配偶關系人共同購買的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各購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各購房人所占份額,未明確份額的平均分攤,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房款總額。
(二) 以自有資金全款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額。
(三)建造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建房行為發生日(以文件明示時間為準)前一個月職工個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房屋建造造價。
(四)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翻建、大修行為發生日(以文件明示的時間為準)前一個月個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但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翻建和大修費用總額。
(五)償還商業住房貸款本息和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金額為本次提取距上次提取期間內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額(包含此期間內提前還款額),每年可提取一次。職工個人提前部分償還或全部償還異地貸款本息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六)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選擇每年提取一次的,須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滿一年以上,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期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額(包含當期現金提前還款額)。
(七)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按月提取的,職工公積金月繳額大于還貸本息額的,按還貸本息額劃轉;住房公積金月繳額小于還貸本息額的,按公積金月繳額劃轉。
(八)職工個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可申請用于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應以住房公積金直接劃扣抵沖貸款方式,申請金額應為千元整數倍(當次全部償清的除外)。
(九)職工及其配偶無所有權住房的,租住住房的月房租達到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額度不超過當期實際發生的房租總額。
第二十八條 符合第十一條提取情形的,提取額度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本年月最低工資標準×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二)部分、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本人月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每次提取額度不得超過本年月最低工資標準×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計計算提取額度。
(三)職工及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的,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年度內個人支付的費用總額。
(四)符合其他突發事件情形的,提取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九條 依照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金額均取整到百元(委托按月提取的除外)。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條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單位經辦人應代職工統一辦理提取手續:持職工身份證明復印件、真實有效的提取證明材料及承德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向中心指定的經辦網點提出申請。
第三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當依據不同提取情形對職工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個工作日起算)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
第三十二條 經管理中心審核,認為職工提供的有關材料、證明文件等需延伸審核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職工補充材料或采取面談、實地復查或向有關部門核實等方式審核,相關人員應予配合,相關人員拒絕配合或申請材料無法核實的,管理中心可作出不予提取的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