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不可行。大家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在購買商業保險時,帶病投保主要會對健康保險產生影響,一是對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承保有影響,二是對所購買的保險保費有影響。
所以,在投保時保險公司都會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避免因未如實告知而對后續的保障產生不好的影響。
“帶病投保”且未如實告知,后果有哪些?
1、保險公司知道“未如實告知”情況后,三十天內有權解除合同,不解除合同或者合同成立超過兩年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故意未如實告知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也不退還保費;
3、因重大過失未如實告知的,并且對保險事故的發生與否有重大影響的,不賠償但退還保費;
4、保險公司明知道未如實告知,仍然承保的,應當賠償。這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故意收取保費后,然后以未如實告知為由不理賠不退費。
此外,保險中還有一條“不可抗辯”條款,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在承保2年后,不得以未如實告知為由而拒賠,在這種情況下,帶病投保且未如實告知有什么后果呢,保險公司真的會賠付嗎?
保險公司在面對不可抗辯條款的時候,多數情況下難以獲得有利位置。多數情況下,保險公司敗訴賠付或者保險公司以接近賠付保額的金額進行和解。
但下面兩種情況除外:
1.投保前,保險事故已發生(比如已經確診為癌癥,再投保重疾險),兩年后理賠,保險公司可拒賠解約,申請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2.帶病投保后,兩年內出險,有意拖至兩年之后理賠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保險公司也可拒賠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