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故意不服從管理和領導對著干,為了讓公司開除自己好和公司談補償,這些勞動者自認為只要公司開除自己就可以拿到補償金,但實際上,如果公司有合法的理由開除員工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的。
【常見的合法開除理由】
1.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公司設立之初需要設立相應的規章制度,用于規范員工的工作紀律,但是需要注意雖然規章制度是由公司制定,但是制度本身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并且需要通過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的表決。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3.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后仍不能勝任,或是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想問題當中“員工上班故意不服從合理的工作安排”這種情況,可以根據崗位職責、考核標準確定員工是否能夠勝任工作,如果員工不能勝任工作,HR可以安排員工進行崗位培訓或者與領導溝通后對其進行調崗。
注意: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按照員工每在公司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