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乍一看對公司很友好,既不用承擔用工風險(沒簽勞動合同,想什么時候辭退員工就什么時候辭退),又可以節省一定的用工成本(公司給員工繳納的那部分社保可以省下),但實際上這是一個大坑。
【法律風險】
1.不簽勞動合的風險
不簽勞動合同1年內,公司每個月需要支付員工雙倍工資,超過1年,視為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結束時間的勞動合同,有了這個以后員工就不需要續簽勞動合同了)。
2.不繳納社保的風險
繳納社保屬于公司的法定義務,由于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給員工帶來的損失,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3.員工的目的
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本身都是我國法律對于員工的保護,現在員工自愿放棄,可能有幾種原因:
(1)對于勞動合同、社保缺乏認知,希望拿到更多的到手工資;
(2)已與其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由該公司繳納社保,這份工作只是副業;
(3)想要坑公司。
【注意】
并且這兩點風險就算是公司與員工簽訂了協議也是無法規避的,反而會成為員工日后維權的關鍵性證據,因為協議本身就違法了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處理辦法】
所以對于提出這種要求的員工,公司就讓他自己離職吧,員工主動離職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