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用過于擔心,國家始終是站在群眾利益角度思考問題,會努力保障我們大多數人的利益。
對于延長退休年齡的政策,希望能夠更加靈活,讓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選擇。
比如說,希望讓失業下崗及靈活就業人員能夠仍然維持現在的退休年齡。畢竟失業下崗職工收入沒有保障,靈活就業人員工作也不穩定,如果能夠盡早退休也算是一份收入的保障。因此,他們希望越早退休越好。
希望讓有穩定工作的人,可以選擇延遲退休。現在生活條件變好了,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也更好,預期壽命也在不斷延長。過去人過五十而知天命,現在五十歲仍然是壯年人。特別是一些女性50歲就要必須退休,實際上如果是私營企業很多人就選擇在原崗位上繼續工作,如果是要求必須離崗的單位,很多人則是另外找一份工作。當然養老金是正常發的。這樣不僅增加了養老金的壓力,還減少了養老金的收入。
如果允許個人選擇一定程度的延遲退休,這不僅沒有矛盾,反而會受到社會的歡迎。畢竟退休后繼續工作是勞務關系,真的不如在原單位繼續工作,保持勞動關系繼續繳納社保,未來養老金更高一些。
希望能夠對晚退休的人給予養老金上的傾斜照顧。雖然我們現在的養老金待遇模式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但是提升養老金的方法只能靠長期繳費,如果能夠增加一種晚退多得,也是對養老保險制度的一個完善。
比如按照的養老金待遇確定方法,如果個人選擇延遲退休,36個月以內每晚退休一個月,能夠多領取本人基本養老金的5/9×1%,三年能夠增加20%。36個月以上每晚退休,一個月增加5/12×1%,再延遲退休兩年能夠再增加10%。合計能夠增加30%。
我國的退休年齡最初只是70年前設定的制度,后期并沒有經過多大變化,而且現在的養老保險機制和過去的退休機制已經完全不同。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群數量越來越多,人們的生活條件也在不斷變好,預期壽命不斷增加。人口老齡化導致了我國未來可參保地年輕人數量在不斷減少,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也越來越大。
推動延遲退休,是為了保障養老保險基金安全穩定發展的。國家實施延遲退休是漸進式的,每年延遲幾個月或者每幾年延遲一年,而且隨著未來人均預期壽命的不斷提升,延遲退休不會對社會會產生太大影響。
養老保險基金是社會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機制,能夠確保參加養老保險的低收入勞動者能夠共享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紅利。
總體來說,過去的養兒防老模式已經發生了根本改變,依靠社保養老金才是更有把握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