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休人員辦理退休時,要首次計算養老金的起始金額。按照養老金公式,需要上一年度本地區的月平均工資數作為基礎養老金的計算基礎。假如此時統計局還沒有公布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數,那就只能使用上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數作為計算基礎,那么在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數被公布之后,就需要進行補差。就是為什么忽然養老金多了幾千元的原因。
那么在具體案例中,一般是本地區統計局會在年中公布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數。例如2020年的6~8月份,公布2019年本地區的月平均工資數。那么在公布之前退休的勞動者,可以看到其基礎養老金計算公式應該為:
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但是當時還沒有公布2019年的月平均工資數,那怎么辦呢?就只能暫時借用2018年的月平均工資數來計算首年度的養老金數額。那么2019年一直到調整日前的養老金發放,可以稱之為暫發養老金或者預發養老金,之后會擇機調整。
目前在2021年的3月份,因為2020年度的月平均工資數一般已經出來了,而且目前我國基本上是逐年上調。所以此時社保部門計算出準確的2020年度的養老金數額,對比暫發養老金數額,將差額計算出來,一次性在2021年的3月份補發。最終造成了養老金領取時多了上千元。但一般來說,雖然每年度的月平均工資都在增加,但是依照公式計算,其實補發數一般都會在1500元之內,不會特別多。
但退休人員是在統計局公布平均工資數之后退休的,就不存在這個問題。例如在2020年的8月或9月之后退休的勞動者,其養老金就是準確計算的,是按照2019年度的當地月平均工資數作為基礎計算的,自然也就不存在補發問題。
所以勞動者們不要誤會,此次并不是養老金上調所導致的。2011年度的養老金上調工作還沒有正式開始。當然如果此次上調2020年度退休的人士是有資格參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