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遺憾,目前我國的退休制度就是這樣,應該退休、必須退休,不能不退休。
說起退休制度,實際上是沿承于1951年的《勞動保險條例》。后來在1957年,國家出臺了《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明確國營、公私合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職員,符合條件的,應該退休。

1978年國發104號文件規定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也是這樣,到達相應的退休年齡必須退休。

當時退休制度設立的背景,實際上還是國家管理工作崗位,要盡可能的解決社會就業問題。特別是嬰兒潮時代誕生的年輕人逐漸成年、上山下鄉青年要返城,還需要大量的安置工作。人們的思維觀念還一時轉變不過來,當時的形勢真的很嚴峻。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1991年我國全面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改變了國有企業的養老制度模式。然后將私營外資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逐漸納入養老保險制度。實際上在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私營外資企業職工以及個體勞動者,沒有退休制度。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前的退休金都是原用人單位發放、用人單位管理退休人員。
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也是充滿了試點特點。以縣級和地級行政區域為統籌區域,直到2020年底才實現了省級統籌,十四五期間我們目標是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養老保險制度從建立到現在也不過30年的時間,我們正處于不斷完善的過程,關于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問題,一直也沿用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退休年齡。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還明確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以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就由勞動關系變為勞務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再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現實操作中是繳納了也會退回。晚辦理退休不會補發養老金待遇,只會從辦理退休開始發放養老金。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所以,也不是說到達退休年齡不能不退休,只是可以不領取養老金。可是,不領取養老金吃虧的是參保人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