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國務院公布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從此我國開啟了養老保險關系全國轉移的步伐。
在實施《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前,真的出現了很多人在多個地方可以重復領取養老金的情況。
實施《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后,重復領取養老金的情況原則上就被禁止了。如果實施以后仍然重復領取養老金的,養老金要予以退回。
每一個人只能在一個地方辦理退休領取養老金,那么可以在什么地方辦理退休呢?
《暫行辦法》劃分了4種情況:
第一,只在戶籍地繳納保險,肯定就只能在戶籍地辦理退休。
第二,不只在戶籍地繳納保險的,在現在地繳費滿10年以上的,可以在當地辦理退休。
第三,不滿足第一、第二種情況,但是有地方繳費滿10年以上的,應該在當地辦理退休。
第四,不滿足第一、第二、第三類情況,回戶籍地辦理退休。

其實這里邊有一個疑惑,是不是在多個地方繳費滿10年,就可以隨意選擇退休地呢?
說實話,應當首先看現在地,然后再向前追溯至最近繳費滿10年的地方。可以說,辦理退休的地方應該是唯一的。但說實話,具體執行起來,各地又有自己的規定了。
一般來說,經濟越發達的地區,養老金調整的水平會越高。

在東莞地區繳費滿10年以上,還是建議在當地繼續繳納,未來辦理退休,一般回老家養老金繳費和調整都不如廣東地區。
一般來說,絕大多數地方只要是戶籍地,都可以把外地參保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回來。
不過說實話,對于年輕人現在不需要那么多麻煩了。按照國家發布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四五”規劃》,我們將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也就是說未來的時候,很有可能我們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待遇計算和調整等政策都會全國統一了。或許可以不用轉移,自動接續。

希望能夠早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