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婚姻期間各自的住房公積金收入,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可進行分割。
這個結論表達的是兩個意思:
一是特指婚內公積金部分。因此,也間接回答了網友問題:不是"所有的住房公積金",僅限于婚后各自的住房公積金部分。
二是住房公積金實際上可以理解為是個人收入。婚后夫妻各自收入(工資、獎金、公積金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下面主要談兩個問題:
法律依據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并未單獨提及住房公積金這一項,但是在最高法關于《民法典》解釋(一)中作了補充:
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之前的《婚姻法》解釋中也有如此規定。因此:婚后住房公積金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的時候,可以主張分割。
如何分割
一般在離婚的時候,雙方應當將財產如何分割進行協商。協商一致了,怎么分都行;協商不一致,原則上按照夫妻各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再不濟,通過判決來確定。
但是,住房公積金有個特殊性:要"專款專用",不滿足提取條件的情況下是無法支取的。因此,大原則是"用其他財產,進行差價補償"。
簡單說一下分割過程:
可向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查詢公積金收支明細。
若住房公積金從來沒有動過,按照時間,計算婚后公積金收入總額;若在婚后有過支取行為,這時候就要區分細賬計算(例如比例法等)。目的是把婚后收入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計算出來。
在雙方都有住房公積金情況下,計算差額。例如,男方婚后部分剩余10萬,女方剩余8萬,則差額為2萬,各自一半兒。
公積金不能隨意提取。因此,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時候,要通過現金的方式補給對方。如上示例,男方要額外再給女方一萬塊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