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以本單位繳費總基數乘以各險種繳費比例計繳。用人單位繳費總基數為本單位屬于參保繳費范圍的人員繳費基數(以下簡稱職工繳費基數)之和。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本人繳費基數乘以相應險種個人繳費比例計繳。
職工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的職工和用人單位新增的職工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工資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或起薪當月的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核定。
各區縣(自治縣、市)有關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基數另有確定的,從其確定。
(二)工資總額(即工資)的組成按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法定的確定的項目計算。其中,機關公務員、參照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以及《公務員法》實施以后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工資,按《公務員法》法定的公務員工資確定。
工資總額統計時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職工應發工資統計。
(三)參保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負責統一受理社會保險登記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及每個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新設立的單位及有新進職工的單位,應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填報《職工增減變化花名冊》時,一并辦理繳費申報。
辦理繳費申報應提交經本單位工會負責人(職工代表)簽字、單位簽章的《職工工資總額表》。參保單位應對申報的職工工資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