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已經為職工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并累計滿12個月;
2、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期間處于按時足額繳費狀態,從參保繳費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3、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
申領鄭州市生育津貼的標準:
按1%的繳費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單位,其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要求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法定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妊娠滿28周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三)妊娠滿8周不滿12周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四)妊娠不滿8周流產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流產引產,需由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妊娠終止有關證明或定點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三聯單),單位計生辦證明,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有限費用票據,醫療保險卡,結婚證原件。
生育津貼按日計發,日標準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計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上年度未參保的,按照用人單位已繳費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