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積金貸款普通住房如何認定?停止發放貸款情況哪些?
根據上海市普通住房標準法定:普通住房為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且內環線以內的房屋交易實際價格低于450萬元/套,內環線與外環線之間的房屋交易實際價格低于310萬元/套,外環線以外的房屋交易實際價格低于230萬元/套。
貸款套數認定:
1、本市繳存職工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和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認定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無住房、有一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或已有一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型認定條件的,認定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貸款。符合住房公積金共有產權保證住房貸款條件的,認定為首套住房貸款。
2、外省市繳存職工家庭名下在全國無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在本市無住房的,認定為購買首套住房;家庭名下在全國有一次公積金貸款記錄或者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認定為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3、停止向符合下列情況的借款申請人發放公積金貸款:
(1)已有兩次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繳存職工家庭;
(2)購買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
4、因婚姻需要購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房屋套數認定相關要求:
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與各自父母共同擁有的產權房屋不超過1套的(即: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與父母共有1套產權住房,或借款人與其配偶婚前各自與父母共有各1套產權住房),可以認定為查詢到的住房不屬于借款人家庭成員名下房屋。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關系的,與其父母共有的產權住房不超過1套,也可以認定為查詢到的住房不屬于借款人家庭成員名下房屋。
貸款受理機構在套數認定前,應通過本市房屋狀況信息中心查詢確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家庭成員名下房屋登記信息。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與其父母共有的產權住房,產權登記時間應早于借款人婚姻登記時間。
5、申請人家庭的范圍僅限于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