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后能否領取養老金?不同省份領取養老金的條件要求是什么?隨社保網小編來看看。
同樣是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為什么有些人在被判刑后仍能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而有些人不能領取?
關于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處刑罰后繼續領取養老金的問題。勞動和社保部先后在2001年3月8日對黑龍江省勞動和社保廳、2003年7月7日對江西省、廣東省、重慶市勞動和社保廳(局)的兩個答復中進行了統一規范,形成了至今仍為有效并統一執行的法規。
黑龍江省的答復: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應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江西省、廣東省、重慶市的答復: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而對于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則須緩至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才能辦理退休手續。
從上述法規可以看出,退休人員在判刑后能否領取養老金的關鍵在于該退休人員是否處于被實質羈押狀態。我國非常注重人權的保證,對于任一個犯罪分子,只要不是依法剝奪其生命(判處死刑),國依然會保其生存的權利。如果犯罪人員處于被羈押狀態,則監所就會按法定為其生存提供基本物質條件;如果未處于被羈押狀態,則仍應當保其為生存而獲取基本物質的條件。
對于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來說,國在法律上就已認可養老金就是其基本生活的保來源,養老金便是“養命錢”。因此,國出來上述法規法定,即退休人員在被判刑后處于被羈押狀態就不會給付養老金,而未被羈押的仍給予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