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當月還能領取失業金嗎?要滿足什么條件?隨社保網小編來了解一下。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部分,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者的基本生活費用,為了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對失業者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退休當月還能領取失業金嗎?
不可以。失業保險金不是退休后領取的,是在失業狀態下才能領取的。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愿性失業;
2、本人及單位按法定參加失業保險并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3、進行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并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輔導。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相關法規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法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法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法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參考失業保險法規
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有關部門法定。
省、自治區可以建立失業保險調劑金。失業保險調劑金以統籌地區依法應當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為基數,按照省、自治區有關部門法定的比例籌集。統籌地區的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失業保險調劑金調劑、地方財補貼。失業保險調劑金的籌集、調劑使用以及地方財補貼的具體方法,由省、自治區有關部門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