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建活動期間職工發生交通出事受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具體是如何認定的?隨社保網小編來了解一下。
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期間發生交通出事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范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法定。各國及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范圍的法定主要采取以下幾種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在參與某生產企業組織的文體活動中受傷,可作為工作原因,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相關法規第十四條法定“……(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出事下落不明的……”;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法規若干問題的第四條法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出事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案件若干問題的法定第四條第二項法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團建活動中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應當從活動的目的性、費用的承擔、活動安排的內容以及參與人員的組成等多方面進行審慎考量,判斷是否與工作相關。對于用人單位組織或指定參與的文體活動以及單位組織要求“經單位指派、選拔等程序才能參與”的活動可作為工作原因,職工在這些團建活動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而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餐飲、旅游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或者從事涉及帶頭、個人私利的活動,一般不認定為“因工作原因”。
某生產企業組織開展的團建活動,是加強職工之間的團結協作,增強職工凝聚力,調動職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種手段和方式。該活動與工作有著本質聯系,是某生產企業的一項正常工作安排。薛某參加該活動,屬于因工外出,薛某在該活動中受傷可以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