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包括哪些?大齡失業人員如何認定?
符合就業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失業人員,在失業登記同時本人向社區提出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經社區核實并張榜公布5日后無異議的,由街道(鄉鎮)審核后報上級人力資源社保部門審批。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在其《就業創業證》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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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失業保險領取標準是什么?領取比例是多少?
什么條件可以進行失業登記?
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鄉勞動者,可到常住地街道(鄉鎮)或社區(行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靈活就業人員停止就業的可進行失業登記。
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的范圍有哪些?
(1)大齡失業人員(是指在申請認定之日起,女性年滿40周歲(含4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含50周歲)以上,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失業人員);
(2)零就業家庭(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態的城鎮居民家庭);
(3)符合條件的殘疾失業人員(是指持有殘聯部門核發的殘疾證明的失業人員);
(4)享受城市居民低保生活人員(是指持有相關部門核發的低保證明的失業人員);
(5)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人員(是指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進行失業登記,自領取《就業創業證》之日起,連續失業滿1年以上且在失業期間無用工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的人員);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人員(是指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按城鎮人口安置的人員);
(7)縣以上(含縣級)勞動模范失業人員;
(8)軍人配偶失業人員;
(9)烈屬失業人員;
(10)單親撫養未成年人者(是指持有離婚或喪偶證明,撫養18周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的失業人員);
(11)刑滿釋放的“三無人員”(無家可歸、無業可就、無親可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