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各類工傷保險待遇申領條件一覽傷殘待遇有個幾個等級的?
江門工傷津貼待遇申領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呢?具體詳情如下:隨新社通小編來了解一下。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又稱工傷賠償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在江門應該如何辦理工傷保險賠償?
由于江門市社保卡已包含了工傷保險的相關信息。那么,對于江門工傷保險應該如何辦理呢?
江門市申領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都需要滿足什么樣的條件?不同工傷待遇是怎么樣的?
1、傷保險待遇申領(一至四級傷殘津貼)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定點康復器具裝配機構提出評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我國法定的普及型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在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會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
3、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傷死亡的工傷職工
4、傷保險待遇申領(工傷醫療費報銷)
(1)認定為工傷職工
(2)職工工傷醫療終結期滿不需做勞動能力鑒定的。
5、 工傷保險待遇申領(配置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定點康復器具裝配機構提出評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我國法定的普及型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工傷保險待遇申領(工傷康復費)
(1)認定為工傷職工
(2)工傷情穩定,經工傷康復機構評估具有工傷康復價值的,經批準進行工傷康復的工傷職工。
7、傷保險待遇申領(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用)
職工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在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會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
8、工傷保險待遇申領(供養親屬撫恤金)
因工傷死亡的工傷職工
9、工傷保險待遇申領(喪葬補助金)
因工傷死亡的工傷職工
10、工傷保險待遇申領(生活護理費)
職工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在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會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三、傷殘待遇:
一至四級傷殘待遇:
1、工傷職工已經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工傷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標準為: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生活護理費每年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的增長時不調整。
2、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輔助器具,或者輔助器具需要維修、更換的,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見意,經勞動能力鑒定委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法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輔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二十七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二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參加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法定應當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4、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戶籍從單位所在地遷回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以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所需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5、戶籍不在統籌地區的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法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本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法定的標準計發。
(2)傷殘津貼。按照本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法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以下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生活護理費。經勞動能力鑒定委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本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法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
五至六級傷殘待遇: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并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五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四十個月的本人工資。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十三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至十級傷殘待遇:
1、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一個月的本人工資。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五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四個月的本人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低于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前本人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工資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繳費月數計算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3、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法定的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