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遇到借款人無力還款,超過一定期限后,基本都是以下三個步驟:
第一步是起訴。通過對借款人、保證人(如有)的訴訟,或要求保證人還款,或對抵押財產進行拍賣。
第二步是執行。如果拍賣所得不夠還款,或者借款人保證人均無力還款,那么申請執行借款人及(保證人)名下的其他財產。
第三步是核銷。如果經過執行依然無法收回貸款,那么法院會將借款人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并向銀行出具執行終結的裁定。銀行憑執行終結裁定,向上級行申報核銷,經過稅務部門的核準后,對這筆壞賬進行核銷。
必須要重點指出的是:銀行實行”帳銷案存“的制度,即使已經做了壞賬核銷,但是銀行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依然有權利要求借款人繼續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