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相關的其他法律,也都對擔保有具體的要求。也就是說,擔保人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是沒有任何疑義的。
這里,有兩點情形可以作為商量和探討的可能:一是借款人已經死亡。,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畢竟,這也叫做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下,擔保人是否需要全額承擔責任,值得探討。二是借款人家屬如何承擔償還責任。一方面,如果擔保人承擔了債務償還責任,可以繼續向借款人家屬追債務;另一方面,是否可以直接和借款人家屬一起債務償還責任,只有在借款人家屬沒有能力的情況下擔保人才承擔債務償還義務。
所以,這些情形可以探討,但不管如何探討,擔保人要掏錢,都是改變不了的。這也進一步告訴告訴所有人,為人提供擔保,一定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