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上來說,這里有兩個事實:一個是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一個是借款人把款項轉借給銀行職員。這兩個事實不影響借款人向銀行借款行為的有效性。因此即便沒有出現不良,借款人也是無法逃避自己對銀行的還款責任的。
當然,由于轉借行為的存在,銀行職員也涉嫌違規。銀行職員有兩處違規:一是如果銀行職員在借款人獲取借款的過程中提供了方便,那么涉嫌“向特定關系人”放款;而是銀行職員是不允許經商或者投資企業股權,不管是掛名的還是隱名的。
因此,如果貸款出現不良,借款人依然要承擔還款責任。借款人歸還銀行貸款后,再向法院訴訟要求銀行職員歸還借款。一旦借款人提起訴訟,這個銀行職員的事情就會暴露,輕則勒令辭職,重則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