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監管之下總有人自恃聰明,殊不知到了法庭,才意識到得不償失,這叫做——隱患。
舉個近日審結的例子,電視劇都沒這么寫過:
2013年A與B正在熱戀中,也快到結婚的地步了,于是想著在廣州多買一套房。
不過呢,兩人名下都已經各有一套房了,如果接著買的話就要交7成首付,而且契稅沒有半價,簡單來說就是要多交不少錢。
政策擺明了要限制你購買,那怎么辦?
A很聰明,跟準岳父說:叔叔,我借你的名字一用,房子是我跟你女兒的,錢我來交,可否?
岳父欣然同意。
但計劃不如變化,A與B感情破裂鬧分手了,只好跟岳父要回房子,怎料岳父不同意了!
協商不成,A把岳父告上了法庭。A的意思是房子是他的,只是借岳父名字來用。
岳父則又是另一種說法:沒錯,房子是A買的,所有的錢都是A出的,但房子也是A送給我的。
孰真孰假?我們真看不出,岳父也沒有否認出資方是A,但房子到底是誰的并沒有具體證據。
什么是具體證據?至少是一份協議,明確協商房子的歸屬問題,但A的說法是當初快要結婚了,不好意思跟準岳父簽這樣的協議。
于是就鬧到了這樣的地步。
但法庭是講證據的,目前的證據就是不動產登記簿上寫著岳父的名字,而A沒能拿出推翻此證據的憑證,所以增城法院判決A的訴訟無效。
A不服,上訴到廣州中二院,結果也是一樣。
現在的房子那么貴,看完這個案例不得不調侃一句:講錢傷感情,更何況講房子。
這就是最近審結的一宗“借名買房”案件,到底是A賠了夫人又折兵,還是A不守承諾出爾反爾,多多也無從知曉。
不過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借名買房存在很大的隱患,尤其是熟人之間,最終的結果可能連親戚都做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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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這幾年非常流行,好處也就像剛剛案例中所指的可以省不少費用,而且首付比例低。
(也有人失去買房資格,或年紀大不能貸款找人借名;或者有人有內部優惠愿意出借等)
壞處呢?
是不是如果A和B最后能順利結婚,和岳父之前的關系也real好,就不會發生上面的悲劇了?
非也,我們來幾個更為現實的問題:
如果A突然意外死亡怎么辦?
如果岳父突然意外死亡又怎么辦?
如果岳父去世了,遺囑說房子留給經濟條件比較差的小兒子怎么辦?
如果岳父岳母離婚了,房子(已還完貸款)會不會被判作婚姻共同財產?
如果岳父欠下巨債,房子被收走、被銀行查封怎么辦?
如果岳父不是岳父,是個年輕小伙子,到自己要買房了給不出7成首付,怎么辦?
小伙子偷偷地把房子拿去抵押、拿去賣掉,A怎么辦?
A還不上貸款,小伙子也沒錢還款,征信留下污點怎么辦......
總結一下,主要的壞處就是——
被借名方:損失了首次買房的優惠名額;有可能影響個人征信記錄。
借名方:會有損失房子的風險。
這些并不是不可能發生的事,所以在做決定時一定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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