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違法發放貸款罪是銀行從業人員最容易觸犯到的罪名之一,但該罪名往往不為銀行從業人員所重視。而近年來,銀行從業人員觸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案件數量越來越多。所以作為銀行人員是一定要非常嚴謹對待,下文是助貸網的小豬整理關于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說明。
一、違法發放貸款罪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1款、第2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3款規定:“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4款規定:“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二、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違法發放貸款罪如何預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銀行每次貸款給借款人均需對借款人、擔保人、擔保物是否符合貸款條件進行審查。具體是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說法不一。前述行為所涉部分案例中有辯護人曾提出從事貸款審查工作的人員完成形式審查義務即可,但此種觀點均為法院否定,因此筆者認為,信貸人員對借款人的相關貸款材料均應進行實質審查,認真核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據筆者與銀行的朋友交流得知,銀行員工之間也存在類似律師與助理間師徒傳幫帶關系,剛入職員工,在業務操作方面,往往需要老員工指導,若將前輩奉為權威,疏于學習行內操作規則,則往往易步入歧途。因此,作為信貸人員應當認真學習銀行內部操作規章制度,熟悉貸款流程及審查規則,嚴格按照規則進行操作。
同時,信貸人員往往囿于領導權威,應單位領導安排或要求,不作貸前調查,違規審批發放,致使貸款逾期或造成銀行損失,最終釀成大錯,鋃鐺入獄。因此,作為信貸人員,應當拒絕上級領導的不合理、不合規的要求,嚴格按照銀行內部貸款指引、操作辦法等審查貸款材料。
綜上,從事信貸業務工作的銀行從業人員,違法發放貸款罪就如懸在其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應當時刻警惕,以免違法犯罪,悔恨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