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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資產端及資金端對接方式的合規性解讀

眼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行動進入收官階段,P2P網絡借貸行業在穿透式監管下進入關鍵合規整改時期,多數P2P網絡借貸平臺都已收到地方金融局下發的事實認定整改通知書,加之備案登記、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在經營范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信息披露等監管細則的陸續落地也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合規整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和期限,因此P2P網絡借貸平臺面臨的合規整改壓力空前巨大,急需針對監管提出的違規事實認定及合規整改要求有一個深入而明確的認識。近期有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高管在向筆者咨詢合規整改解決方案時,提出了兩個帶有普遍性的合規性問題:資金端準入機構投資方是否合規?資金端自動分散投標是否合規?筆者針對P2P網絡借貸現行監管框架體系下對于資產端及資金端對接方式的合規性進行解讀如下:
1、借款人及出借人的主體類型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
《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因此,在P2P網絡借貸現行監管框架體下,資產端借款人及資金端出借人的主體類型,無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亦或是其他組織,都是合規的。依據資產端借款人及資金端出借人的不同主體類型,資產端及資金端的對接方式可以有9種排列組合如下:
A、自然人作為借款人的資產端對接自然人作為出借人的資金端;
B、自然人作為借款人的資產端對接法人作為出借人的資金端;
C、自然人作為借款人的資產端對接其他組織作為出借人的資金端;
D、法人作為借款人的資產端對接法人作為出借人的資金端;
E、法人作為借款人的資產端對接自然人作為出借人的資金端;
F、法人作為借款人的資產端對接其他組織作為出借人的資金端;
G、其他組織作為借款人的資產端對接其他組織作為出借人的資金端;
H、其他組織作為借款人的資產端對接自然人作為出借人的資金端;
I、其他組織作為借款人的資產端對接法人作為出借人的資金端。
2、資金端準入機構投資方是合規的。
《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第十五條規定: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第二十六條規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依據《暫行辦法》的上述規定,機構投資方與個人投資方相比,具備更強的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更為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具有更強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擁有更加豐富的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并熟悉互聯網。P2P網絡借貸平臺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通過智能投顧、自動評估、自動投標、自動撮合、自動匹配等技術系統,引導機構投資方投向信貸風險及預期收益相對較高的融資項目,引導個人投資方投向信貸風險及預期收益相對較低的融資項目,以此實現防范信貸風險的監管目標。因此,資金端準入機構投資方是合規的。(來源:南^方^財^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