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確實沒有錢,也必須起訴維權。債權人起訴至法院,勝訴后,債權人也可能拿不到錢。這個已經是很常見的事。對于債務人而言,沒有錢和可處理的資產,法院拿他也沒有辦法,只能把他列入失信人員名單,限制高消費。
那么在欠款人沒有資產和錢的情況下,作為債權人還是有必要把欠款人起訴到法院,這樣做至少有兩個方面的好處:
01:固定債權和證據,主張自己的權利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債權人不及時向欠款人追討欠款,訴訟時效屆滿后,法律不再予以保護。債權人發現欠款人一再推諉或已經出現轉移財產的行為,應立即提起訴訟維權。
沒有經過法院生效判決或調解書確定的民間借貸等債權,是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經濟往來中,我們老百姓都不可能是法律的專家,在經濟行為中沒有保留全部交易憑證及相關有效證據的習慣,但打官司從某個角度來說就是打證據,時間久遠必然會失去收集、補充證據的最佳時機,導致債權無法得以確定,擴大自己損失。通過訴訟,我們可以把這些證據得以確認。
02、只有通過起訴才能查明欠款人財產情況
在法院受理案件前基本無法了解債務人財產的真實情況,有些欠款人你看著沒有錢,實際上,他背后過的瀟灑的很,通過法院的執行系統和相關手續,可以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大多數資金和不動產等財物。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只有在法院受理案件并出具受理通知書后,借款人委托的代理律師持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協查函或調查令,才能向房管、車管、銀行等相關單位查詢和調查欠款人的資產信息。有部分欠款人為逃避債務,讓債權人知難而退,故意裝窮放出“沒有財產”等煙霧彈所欺騙。
03:即便欠款人沒錢,也要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被執行方是公司而非個人,且已經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否則其他情況下即使暫時找不到可執行財產,也要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欠債方是個人,只要他不是破罐破摔,而是努力找工作、謀生掙錢,那么可以向法院提供他的收入線索,要求執行其養老保險賬戶、公積金賬戶、工資收入等財產。這樣做雖然慢,但日積月累總能拿回錢。
拿到判決書后2年內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超過這個期限,法院就不管幫你做這催債的辛苦活了。
因此如果想要自己的錢財早日收回,要盡可能的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尤其被執行人本人沒錢,但他的兒女、妻子等近親屬并不缺錢的情況,要注意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的問題。
總結
如果面對欠款人暫時可能沒有錢的情形時,債權人不能消極的對待要錢的事,既要想辦法讓自己的債權得到確認和固定,還要想辦法通過多種途徑拿回自己的錢,這可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通過自己的努力最大可能的去實現債權才是正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