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離婚時房子該如何分配,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一種:父母出全款購買了一套房子,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錢,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是子或女的名字。
①: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雙方購買的房屋,那么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或女的個人贈與,與子或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② 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雙方購買的房屋,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③ 如果子或女結婚之后,父母為雙方出錢購買房屋,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或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④ 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后,出錢為雙方購買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方不參與分割。
第二種:父母出資一部分,其余由子或女出資購買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子或女的名下。
與上述情況差不多,只不過父母出資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這部分出資按上述的處理方式辦理。另外一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資部分,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第三種:父母出資一部分,子或女出資一部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
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父母,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對購買該房屋的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在離婚時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中關于債權分割的規定處理。
第四種: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子或女的名下。
銀行貸款部分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方式處理。
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之所以容易產生糾紛,主要是因為對于出資金額、用途、性質沒有予以明確說明。如果出資為贈與,需要明確贈與的對象。協議應當讓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簽字確認,最好有公證機構的公證。婚后子女在接受父母購房出資時,如果出資為借貸,應明確告知夫妻另一方,此為夫妻共同債務,并保留配偶一方認可該出資為借貸的證據;如果出資為贈與,夫妻雙方可以通過夫妻財產約定的方式,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