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就是規則,憑什么該取消?
退市制度中明確寫著,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后,應進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的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為30個交易日。
30天之后,在主板摘牌,進入三板交易。這期間這個30天的緩沖,就叫退市整理期。
股票面臨退市,誰都不愿意看到,但是,很多持有的股民是無辜的,這30天就是給他們一個退出的機會。踩到雷已經很慘了,你憑什么連讓人家退出的機會都不給,就直接給退市了?死刑犯還有一審二審最高法復核程序呢,到你這就得斬立決?
而且,還有一部分人專門押注退市股未來某天重新上市,或者覺得股價已經足夠便宜可以當個長期股東,或者最后這些交易日玩玩擊鼓傳花做個波段呢,這部分人,也得給他個機會參與進來,當然風險自擔。如果像長油這樣(現在叫招商南油),退市幾年又恢復上市,咸魚翻身,那押注的人也就賭中了,當然很多退了就真的不回來的,那也得有一段時間讓想買的和想賣的都有個換手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