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的通知》。
新方案的發布,意味著原來對于上市時國有股成份認定和轉持的情形已經不適用,而是統一劃轉所有大中型國有企業的一級股份給社保基金,以《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財企【2009】94號文”)為代表的一系列有關國有股份轉持的規定,將停止執行。
通過對比研究《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財政部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有銀行國有股減持有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關于施行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函》、《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監管部門就這些文件做出的各種解答(“老辦法”)和這份近日重磅發布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新辦法”),我們認為,新辦法與老辦法之間有先后承接的關系,新辦法中關于劃轉范圍、劃轉對象、承接主體的規定,實際上就是對老辦法的細化。
(1)從劃轉范圍和對象角度來看,老辦法對于國有股轉持的政策簡單而原則,給實踐操作帶來很多問題。它們只規定,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要履行轉持義務。實踐中通常是把:擬IPO企業中經國資委確認的國有股東、混合所有制國有股東以及他們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為轉持義務主體。新辦法則是將劃轉對象細化至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而且為了避免重復劃轉,還特地規定: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先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后再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
(2)從承接主體角度來看,新辦法也進行了細化,全國社保基金會、省級政府都可能成立專門的公司、或者委托資管機構來進行管理。這就意味著,私募股權基金和管理人都可能幫助國有股繼續進行財務投資。在具體項目對接上,我們也會持續關注配套制度辦法的出臺。在實操過程中,還可以進一步跟對應的監管部門溝通細節,確認文件落實情況和窗口指導要求,但是毫無疑問,總體難度降低了,對于投資機構而言是一項重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