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之前,我國沒有養老保險繳費制度。當然,除了試點地區之外。
1992年之后,國務院發文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確立國家要建立養老保險繳費制度。
然后國家各地逐步建立起來的,就是我們現在的養老保險基金。
在沒有實施繳費之前,我們國家統一認定的是,只要有國有企業連續工齡,就可以視同繳費。一般指國有企業的固定工,上山下鄉時間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齡,復退軍人的兵齡,都可以視同養老保險計算的繳費年限。
這個視同繳費年限,既可以用語言老保險計算公式中的基礎養老金計算,又可以用于過渡性養老金計算。相當于雙倍的待遇。
缺點在于當時沒有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養老金是零。
給大家舉個例子可能更直觀。
比如,天津市的,一般來看,視同繳費工齡一年相當于增加1%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基礎養老金,和1%的過渡性養老金。
每一年增加2%的社會平均工資相當于什么呢?我們看一下各地2016社會平均工資情況。
如果我們的社會平均工資是每月6000元的話,2%社會平均工資就是每月120元。
而我們目前,靈活就業人員交費,100%繳費基數,一年也得14400元左右,問題是他帶來的養老金增加,僅僅是1.7%的社會平均工資。
所以,說有視同繳費年限是相當合算的。